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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育法角度解读黄河石林越野赛的责任与监管丨星瀚体育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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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2日,“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发生重大事故,172名参赛选手中的21人不幸遇难。这一事件让人痛心,人们不由地发问,现行体育法框架下,“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责任究竟由谁承担?如何监管此类赛事,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赛事主体”不是名利之争,而是责任划分

事件发生后,公众的第一反应通常是询问谁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注意到,相关讨论基本围绕突发天气变化导致的意外事件、或者从《民法典》出发,围绕着“自甘风险”以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展开。部分学者会援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之规定,将“活动组织者”定义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简单理解为“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负责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

然而,笔者作为从事体育法相关业务的律师,认为在现行体育法框架下,前述的责任主体以及义务内容均不够准确。“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等相关规定划分主体责任。

体育赛事中各主体的界定
体育赛事活动通常由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三方合作、共同举办。赛事组委会虽然作为体育赛事的执行机构,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主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三方具体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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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主办方是发起人,承办方是执行者,协办方则提供具体职能的协助和执行,三方合作、明确分工方能办好一起赛事。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的赛事主体[i]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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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尚未看到该越野赛的办赛协议,但根据官网发布的主体身份,我们认为主办单位对应主办方,承办单位对应承办方,推广单位、执行单位属于协办方。

体育赛事中各主体的义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于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设立了不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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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安全保障义务”,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是由不同主体独自或共同承担的。因此,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的主办方、承办方是不能简单将自身的责任推卸给赛事公司。

同时,具体到越野跑运动中,根据中国田径协会颁布的《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的规定,赛事主办方与承办方应当执行以下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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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相关赛事的办赛协议与参赛协议尚未公开,我们只能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违反有关义务,导致第三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办赛主体争夺名利,忽略责任
近年来,各类体育赛事全面取消行政审批,赛事主办实行柔性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筹备赛事初期,各主体对于赛事IP、赛事红利,你争我夺,却全然不知背后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主体权责错位,赛事主体没有责任意识,缺乏风险防控手段,将赛事执行往往外包给缺乏经验和能力的公司。赛事主体的权责意识不足,权责落实不到位,是黄河石林赛事悲剧的重要原因。

越野跑应尽快纳入高危运动项目进行监管
明确了赛事主体责任,黄河石林赛事悲剧是否可以完全避免。我们认为,应该重新认定该运动的项目属性,按照高危项目来进行监管。

01 体育部门对体育项目的监管

在现行体育法体制下,体育部门事实上将体育运动分为了两类:一是一般运动项目(如足球、篮球等),二是特殊运动项目(如健身气功、登山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对于这两类运动,体育部门的监管措施及监管强度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一般运动项目,体育部门通常不得采取审批的手段对赛事举办或相关运动的经营者设置门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体育部门不得对商业性和群众性马拉松赛事开展审批。同时,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越野跑赛事原则上也无需经过体育部门行政审批。

对于特殊运动项目,体育部门仍然保留有行政审批的权利。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例,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经营者的确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材料,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然而,根据2013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公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且仅有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在内的六项运动,越野跑并未在列。此外,国家体育总局迄今为止仍未更新相应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原有的规定已经严重与体育市场的客观情况脱节、不适应市场监管的需求。这种情况导致体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端缺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要依据。

02 越野跑运动的危险属性

而我们认为,越野跑运动显然区别于一般运动项目,应当按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在目前关于黄河石林越野赛的新闻报道及评论中,人们常常将马拉松、越野赛这两项运动混为一谈,但二者在比赛环境、条件、参赛标准、危险系数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颁布的《马拉松运动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国田径协会颁布的《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运营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定义,马拉松系指42.195公里的长距离跑步运动。42.195公里以上(多为50-100公里)的长距离跑步运动即所谓超级马拉松。而在野外自然环境中的长距离跑步运动则为越野赛。而越野赛在不同的比赛环境中,对于气候变化、补给策略、救援方案均有不同的要求。

参赛选手突遭恶劣低温天气而出现低温症的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在2016年香港100公里(HK100)越野挑战赛中,部分选手就因遇到恶劣低温天气而被送院治理,另有大量选手被困在城门水塘(Shing Mun Dam)至大帽山(Tai Mo Shan)这段赛道中。[ii]大帽山作为HK100整个赛道的最高点,海拔为957米。[iii]而此次赛事举办地为“黄河石林旅游景区”,根据景区公示信息,区内最高点海拔3017.8米,最低点海拔1480米,区内沟谷切割较深,多呈“V”型或箱型谷。故其技术难度的门槛与赛事组织标准显然应远远高于一般的马拉松运动。

对于经营这一类运动项目的经营者,政府应当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提高准入门槛。

综上,我们认为国家体育总局应重视此次事件背后的问题,及时完善现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及时更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比如翼装飞行,越野、跳伞、搏击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03 加强体育赛事的事中事后监管

我们还注意到上海市体育局等地方体育部门,针对体育市场监管逐步探索出一套具有实际意义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首先,在管理单位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平台。在重大赛事筹办、组织过程中,可以组织部门联席会议或工作专班,以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实时监管。其次,在管理单位与体育市场互动的过程中,应拓宽信息搜集、公示渠道。如要求赛事组织者落实“体育赛事基本信息线上填报”义务,建设“体育赛事线上信息公示平台”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最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部分赛事主办方、承办方选择将赛事承办权、招商权、冠名权等权益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招标。如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就将2020年中国自然水域公开赛承办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招商。

【结语】

此次悲剧的发生令人无比痛心,希望有关事件的调查结果能够尽快明晰,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同时,体育法即将迎来大改,我们相信体育部门会不断加强体育产业事中事后的监管体系建设,并推动中国的体育产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前进。

[i] https://event.geexek.com/13732

[ii] http://sports.sina.com.cn/run/2016-01-25/doc-ifxnurxn9945683.shtml

[iii] http://www.hk100-ultra.com

作者:卫新,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