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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舞弊类刑事案件的取证要求以及如何与刑事司法衔接丨星瀚反舞弊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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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从事内控反舞弊调查的人员都非常有经验,有丰富的技巧和手段调查到舞弊问题,但就算查到了舞弊问题,虽然有的性质也很严重,但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还是阻力重重,甚至有的案子立案了都会不了了之。这其实不一定是公安机关在不作为,有的是我们的舞弊调查手段和方式,没有考虑到和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导致案件不符合公安机关受理或立案的条件。本文结合笔者的诸多案件实务经验,就反舞弊调查取证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舞弊调查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基本问题

刑事司法衔接,主要是和公安机关介入案件的衔接问题。首先我们要清楚公安机关的职能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职能设定规定,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但负责一定的刑事司法职能。在履行司法职能方面,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负责受理和侦办刑事案件,也即只有构成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流程规定,进行受理和立案侦查。当然,对一些不够刑事处罚标准,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作相应的微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同时,对于一个舞弊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子,有法定的要求,需要在法律上作严谨的判断和界定:第一,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罪名的构成要件。比如员工是虚设中间环节进行职务侵占,还是只是和自己的公司关联交易?如果是前者,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后者,就可能只是违反公司纪律或竞业限制的问题,很可能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第二,是否够刑事追诉标准。比如职务侵占的行为是否达到6万元人民币?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造成损失50万元等等,不够这个犯罪数额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确定了以上两点,我们才可以判定是属于刑事案件,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受理管辖的要求准备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一般要求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控告书或报案书。主要陈述事实和报案人的观点意见。

二是证据材料,用于证明控告或报案事实的资料和凭证。对于证据材料问题,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和我们日常认为的材料是有差别的,法律对证据有严格的认定要求,并不是查到银行流水记录就可以在法律上认定构成犯罪。启动一个刑事案件,对一个人定罪处罚,相应的证据材料不仅要检察机关审查,法院要审查,更要经得起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解辩护,刑事案件的一个原则是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对被告人作出定罪处罚。因此,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要求是非常高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司法流程。

二、舞弊类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分析

哪些是刑事案件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证据规则中,不同证据,其证明效力不同。比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辞证据,证明效力要低于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和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专业意见证据。此外,还有如下不同:

1. 注意不同主体收集的证据效力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定取证的主体,因此不管是被害公司自己,还是委托律师都可以取证。例如:被害公司可以对证人做笔录,制作证人证言证据;也可以通过全程录像的方式对涉案计算机做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固定获取电子数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也会通过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据,也会勘验计算机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等。虽然都是证据,但基于公安机关在关注该公法中的调查法定地位,且其取证工作均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远高于其他主体获取的证据证明效力。

2. 注意不同的证据来源证明效力不同

以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或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又称为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比如合同原件,原始保存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原始保存的电子文档、电子图片等电子数据,是原始证据,证明效力高。而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 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比如合同复印件、扫描件,从手机或录音笔复制导出来的录音和视频资料。传来证据如果没有经过和原始证据的比对,其证明效力是非常弱的。舞弊调查中应更注重原始证据的调取和发现。

3. 注意不同的证据种类证明效力不同

比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辞证据,每个人的记忆和主观认知会有偏差,这些言辞证据的证明效力就要要低于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也低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专业意见证据。在舞弊案件调查中,公司有时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账册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证据提交。但在刑事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是第三方专业机构,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力也并非是最有效的,对于财务上的舞弊查证,刑事司法机关一般要求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这类意见书就属于“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会被法院认可。

此外,公司内部调查中,舞弊人员自己书写的悔罪书,其证明效力到底有多强,还要看悔罪书的实际内容。例如:“X总,我已深深自责,痛苦中,所有款项今天会转给公司,我已深深悔过,请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如:“就我在XX公司任职期间的一些行为,我本人愿意在2017年9月29日之前向公司退回如下款项:1、XX船实际起祖日至2017年8月28日天数乘以400美元共计12万美元……以上金额共计120万美元”。这两封悔过书在证明效力上都明显偏弱,第一封仅仅表达了悔过”但没有任何实质的舞弊事实细节,从证据的作用角度来说不能证明任何的客观事实,仅仅是当时的心理态度;第二封用词则很隐晦,承诺退还哪些款项,但没有说明这些款项是否为非法侵占,用什么手法侵占等,给嫌疑人后期也留下了很大的辩解空间。

因此,写悔过书或和舞弊人员的谈话,最重要的是要记录其舞弊的细节信息,让其自我陈述和其他客观证据形成印证,有印证关系后,就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案子,就要说清楚收款的动机,收款账户信息,打款时机,钱款的去向和用途等细节,同时通过指明收款账户,为后期警方调取证据提供直接线索。

三、如何做好舞弊案件调查的有效取证

(一)区分证据和线索

证据是用于证明事实的资料,线索是为查证事实提供信息和方向,我们不能把线索作为证据去提交。比如常见的以下内容都仅仅是线索:

1、某采购负责人和某供应商关系非常好,在一个采购项目中有收了20万元。

2、某员工外面自己设立白手套公司承接公司业务赚差价;

3、某技术人员离职后自己成立公司做和原公司同类型的软件产品;

那么什么是证据,对应上述的线索,能够真正起到证明效果的证据应该是以下内容:

1、该供应商具体在A采购项目中,于X年X月X日,用个人X银行账户向采购负责人母亲的X银行账户转了20万。

2、员工设立的X公司,在X期间承接了公司的X业务(合同和付款凭证),并将上述业务全部转包给X公司(合同和付款凭证),从中赚取差价X元。

3、某技术人员成立了X公司,做的X软件产品和原公司的X软件是相同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X元。

证据和线索最大的区别是确定到具体的细节,而不是模糊不清的简单信息。

(二)公司反舞弊调查应注意收集的重点线索

作为公司,甚至律师的调查权限是有限的,虽然要尽量多的查清事实,但也不必替代掉所有的公安取证,有些取证工作必须是公安机关依职权才可能获取到,比如:

1、银行流水;

2、舞弊人员关联公司、第三方公司的合同、财务凭证、发票等贷料;

3、某些有顾虑的证人证言;

4、整人员的房产、股票、保险等财产信息;

……

对应的,公司内部在调查的时候,不管是谈话还是排查资料,应当尽可能针对上述证据的重点线索进行查证,及时提交警方调取相应证据。比如:

1、具体是哪个银行收款或打款?什么账号?打款时间?

2、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名称?合同时间和合同内容?付

款金额和时间?

3、证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可能知情的范围和内容?

4、舞弊人员的身份证号,可能的财产线索?

……

作者: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 汪银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