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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如火如荼举行的巴黎奥运会吸引了大量观众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观看,看着我国的奥运健儿在各个赛场奋力拼搏、争金夺银,总是令人心潮澎湃。在之前的文章中,星瀚结合在奥运资格赛·上海站中的项目经验,为读者介绍了奥运会背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回归赛事本身,当我们观看体育赛事时,是否想过巴黎奥运会等体育赛事是如何被制作成大家看到的节目画面的,法律又是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呢?以下内容将介绍奥运会等体育赛事的转播模式,探讨赛事转播的法律保护措施,并对现有的相关案例进行简要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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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奥运之风三顾塞纳河畔。《从圣火到法典:揭秘巴黎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战术”》为大家介绍了精彩纷呈的赛事活动背后的知识产权知识。诸如奥运会这样的大型赛事,其组织与执行细节直接关系到赛事的成功与否。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星瀚所在巴黎奥运会系列资格赛·上海专项法律服务的经验,带大家走近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们,深入了解那些让体育盛事更加璀璨夺目的幕后英雄。
进入奥运月,除了关注赛场上中国奥运健儿的优异表现,星瀚作为以文娱体育为优势的律所,拟在这三周里,以法律的视角陪伴大家度过一段特别的“巴黎奥运会进行时”。星瀚文娱体育法律中心希望通过深入探讨体育法的各个层面,为读者揭开法律的神秘面纱,使广大体育爱好者、体育从业者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在保障体育精神、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中所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往期文章《明星直播带货、发布“种草”视频,构成商业广告代言吗?》中,我们在探讨明星在商务活动中构成代言人的情形之外,也提示了明星在商务活动中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广告代言人。本期,我们将探讨明星在商务工作中,除了“代言人”以外,可能具有的“新身份”及对应的责任与义务,兼谈互联网前端广告发布者对落地页审核注意要点。
在《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先聊聊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上、下两篇文章中,我们已经简单介绍了商品化权的概念,讨论了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本篇我们将继续商品化权系列文章的第二个主题——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
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聊聊商业言论的底线以及互联网诋毁的应对策略。
在《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先聊聊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上)》的上篇里,我们说到商品化形象权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对于其可识别身份特征进行商业使用以获取收益的权利。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口径,商品化形象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0月31日,微信、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多家互联网平台陆续宣布,将分批次、分阶段引导粉丝量50万以上的自媒体账号对外展示实名信息,账号注册主体为个人类型的将显示注册人真实姓名,机构类账号显示企业、机构名称,相关实名信息可在账号资料页进行查看。对未按要求实名的大V账号限制其流量和收入,包括推荐流展示限制、热搜展示限制、广告分成限制、打赏收入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