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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翔、徐元昊丨从赛事热点到实务痛点:解析企业应用AIGC必须面对的侵权合规挑战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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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今年的第三届“星瀚杯”赛事(点击查看详情)规模空前,吸引了全国45所院校、逾千名学子参与。我们注意到,许多参赛选手在比赛中不约而同地选择了AI相关的赛事主题,这一方面反映出当前AI技术在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伴随着AI技术的发展与渗透,其所引发的众多法律问题同样引人瞩目。

本文将结合实务场景中的常见痛点,对星瀚杯冠军赛题《企业应用AIGC时的侵权风险与合规策略》进行分析,并提供系统化的合规建议。


01 题目解析:角色不同,痛点不同

“星瀚杯”的主题,是为企业上一堂15分钟的法律课,如果选手不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入点深挖,那么这堂法律课很容易变为一次陈词滥调亦或者泛泛而谈的法律导读或者新闻简报,并不能给到企业真正有效的建议。就本届星瀚杯最受选手关注的AIGC相关的赛事主题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新、非常大的话题,不仅考验选手对于热点法律问题的熟悉程度,还要求选手能够选择合适、具体的切入点。

那么,切入点该如何选择?从应用AIGC的不同主体去做考量,或许是一种简单有效的切入角度:企业扮演的角色不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合规痛点亦不同。因此,我们将企业简单分为AIGC平台方、使用者,并以此来拆解企业痛点:


01 平台方:数据来源与平台责任

AIGC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挑战贯穿于“数据输入—模型训练—内容输出”全过程,其合规痛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平台训练使用的数据是否合规?

大模型的卓越能力建立在海量训练数据之上,而平台该从哪里获得数据?获得的数据如何合规地投入模型训练?这无疑是当前AIGC服务提供者面临的首要合规风险。而这一合规痛点又有着较大的解读空间。

首先,平台获取数据的方式多样,每一种都伴随着不同的法律风险。若平台以网络爬虫技术获取数据且违反网站相应规范要求,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平台使用第三方公开数据,更受关注的问题是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模型训练是否构成侵权。

此外,域内外现有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或是没有明确结论,或是有较大的观点分歧、尚不能完全达成一致。就前一场景,尽管有观点主张此种使用应当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以支持技术发展,但仅就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及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该结论能否站得住脚仍具有不确定性。

2. 平台是否需要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当用户利用平台生成AI侵权内容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时平台是否需要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这或许也是当前平台最关注的问题。

如细查当前平台各式各样的《用户协议》,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大量的平台免责条款。对这些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也一样有所摇摆。例如,在“广州奥特曼案”中,法院认为平台对模型训练和生成结果有实际控制力,且未尽审查义务,因此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而在“杭州奥特曼案”中,法院则认为平台主要提供技术支持,用户上传素材并主导训练过程,因此平台构成帮助侵权,而非直接侵权。 这种“分阶段责任”和“实质控制力”的判断标准,使得平台的责任认定日趋复杂。类似的案件还包括北京“AI陪伴”案、上海“美杜莎”案。


02 使用者:成果权属与侵权责任

对于使用者而言,AI既是强大的生产力工具,也可能是法律风险的源头。其痛点主要围绕“我的创作算谁的”以及“侵权了谁负责”展开。

1. AIGC归属何方所有?

当使用者通过AIGC技术创作出一个新的“作品”后,自然希望对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以便获得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于计划将创作出的“作品”投入商业化使用的企业,AIGC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AI创作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也关系到企业内员工/供应商使用AI创作内容,企业是否可以获得相应内容著作权这一相对传统的知识产权问题。

当然大多数企业、选手容易忽视一个更为简单但又重要的合规问题,即AI平台各式各样的《用户协议》对于AIGC的归属亦有约定,并且不同平台的约定亦有所不同,这些约定将会影响“AIGC归属何方所有”这一法律问题的结论。

2. 使用AIGC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使用者在享受AIGC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侵权者。这种风险主要源于AIGC的“黑箱”特性。由于模型训练数据包含了海量现有作品,AIGC生成的内容可能在表达上与某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使用者即使没有主观侵权意图,也可能因生成并使用了侵权内容而承担责任。

其次,AI技术早已不局限于“文生图”,而是渗透到音乐、视频、声音等多个方面,利用AI技术进行“换脸”、声音模仿等,就极易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益。比如上海“美杜莎”案,当事人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素材截取阶段及LoRA模型训练、发布及使用阶段再现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将“美杜莎”图集和短视频等素材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侵害了原告对“美杜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就肖像权、声音权等特定领域,北京互联网法院亦发布了一些与AI技术相关的案例。

以上破题思路仅供参考,事实上还有其他的切入角度、合规问题可供选手探索。此外,选手们还可以考虑从企业评委所属具体行业予以切入、组织课程。


02 发展趋势:从野蛮生长到精耕细作

1.AIGC可版权性问题的裁判口径逐步明朗

AIGC技术涌现后,相关AI创作作品的判例也日益增多,通过国内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春风送来了温暖”案、“猫咪晶钻吊坠”案、“蝴蝶椅子”案等几个典型案例,法院基本已经确定了一套AI创作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归属的裁判思路:核心在于审查使用者是否对最终的创作内容进行了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并进而做出了独创性的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的智力投入。如果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进行了复杂的、个性化的智力投入,如详细设计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对生成结果进行筛选修改,使得最终内容体现了其独特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则该内容倾向于被认定为作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

当然在AIGC可版权性问题的相关领域,即AIGC提示词可版权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初步回应: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判的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案,法院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本质上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而不应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这一判例也引发了诸多讨论。

2.AIGC标识监管要求日益清晰

司法实践并行,我国的行政监管体系也迅速响应,构建了一套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核心,涵盖算法备案、安全评估、内容标识等多个维度的“组合拳”式治理框架。一方面,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算法备案”与“大模型备案”并行的“双备案”制度,成为AIGC服务进入市场的基本门槛。另一方面,落地实施《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通过显式和隐式双重标识以及覆盖服务提供者、平台与用户的责任机制,提升生成内容的透明度和可追溯度,这些都标志着我国AIGC治理层面的监管要求从宏观原则走向具体操作、日益清晰与完善。

3.合规问题依旧凸显

尽管学术界讨论不断、典型案例陆续出现、监管框架日益完善,但实务中企业的合规问题依旧频发。且我们关注到,企业关注的问题往往更加细节、更加务实。例如,公司已经采买的AI工具,是否可以用来进行商用创作?有无注意事项?AI标识的边界在哪里?什么需要标注,什么不需要标注?企业作为内容创作者,对AI创作的内容是否具有审核义务?如果有,要审核到什么程度?

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出AIGC技术已经深入到内容创作这一行业领域,另一方面体现出企业在实操时仍具有的诸多困惑。或者说:AIGC领域的法律与合规正从模糊走向清晰,但企业从“知道”到“做到”之间,仍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对于法律从业者和企业法务而言,理解这些趋势并将其转化为可执行的内部策略,是应对挑战的关键。


03 阅卷感受

通过前文讨论,不难发现,企业应用AIGC时的侵权风险与合规策略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如果展开探讨,15分钟的给企业进行讲演的时间显然不够。因此,在星瀚杯的决赛当中,我们很高兴看到三组同学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组织企业法律课程内容,展现了各自的法律功底与独特思考,对于评委亦有启发。

冠军选手主要从前文所述“使用者”的角度破题,同时将这一问题进行了情景化的聚焦,通过情景带入的方式,引出两种较为具体的企业应用AIGC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一是利用他人AIGC的侵权风险,核心法律问题在于AI生成物是否具有著作权;二是利用他人prompt二次创作的侵权风险,核心法律问题在于prompt是否属于作品。就第一个问题而言,选手不仅简明扼要地介绍了AI文生图的技术路径,还从“春风送来了温暖”案、“蝴蝶椅子”案这两个经典案例中总结出了一个较为明确且可供企业参考的司法裁判思路。就第二个问题而言,选手较为敏锐地发现并在课程中吸收了决赛前不久刚刚发布的最新司法案例的裁判观点,成功完善了课程内容。最后,选手通过一个个具象化的案例场景,将问题聚焦化,以便于在较短的比赛时间内注入更多的有效信息,并且在最后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04 法律建议

我们注意到,两位选手在比赛中已经针对会运用AI技术进行创作的企业,提出了相对系统化的建议,包括在合同关系上,明确与企业员工、与供应商等不同主体之间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协议;在工作流程上,建立一个覆盖“数据输入—生成过程—成果输出”的全流程留痕机制,以证明企业的Prompt指令和参数设置是怎样的 ;以及留存人工审核的意见以及修改的过程,用以体现附着在AI创作作品上的“人类智慧”,并进而帮助企业明确该AI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在制度层面给到了企业诸多有价值的建议思路。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除上述内容之外,我们更想传递给企业的是:在搭建起基本制度后,更关键的是推动合规体系真正落地,而不是让制度流于表面、成为“一纸空文”。这要求制度的制定者必须深入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及业务场景,贴合实际地考虑企业会怎样使用AI技术与成果。同时,也需要考量到AI技术发展迅猛这一特性,建立持续更新机制,保持对这一领域法规、判例的高度关注。只有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形成动态、可执行的管理体系,企业才能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动AIGC的业务创新。

结语:合规不是一次性的任务,而是一项长期且需要持续推进的工程。在企业应用AI技术时,更需要认识到这一点。在这一领域,技术的发展往往领先于法律的演进,因此,企业需要更具前瞻性的风险防控策略,需要不断关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更新,灵活调整自身的合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推动技术创新、紧跟时代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作者:李凤翔、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