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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新、徐元昊|6个典型案例揭示美国司法机构对于 AI 创作物可版权性分析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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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系统梳理了我国司法实践对 AI 创作物可版权性的认定逻辑与裁判规则而这一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法域面临的共同挑战。因此,本文中,我们将视角转向域外,聚焦美国司法与版权主管机关的实践经验,探究其对这一问题的认定思路。


作为判例法体系的重要代表,美国司法机构与版权主管机关通过一系列标志性案件,逐步确立了以“人类作者身份”为基石的审查框架。本文系统梳理美国版权局及联邦法院在《天堂新径》《黎明曙光》等6个典型案件中的处理思路,深入剖析其在成文法解释、宪法目的阐释与司法先例遵循的三重法理基础,并重点阐释其对“人类创造性控制”标准的认定标准。相关案例均为作者就AI创作作品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保护的实例,且均可在美国版权局AI专题网页(https://www.copyright.gov/ai)查阅。

01《天堂新径》(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案 [1]


案涉作品


本案所涉作品系一幅二维视觉艺术成果。版权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最终决定,上诉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最终判决。根据Thaler博士自2018年11月3日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多次重申的陈述,该成果“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没有任何人类行为者的创造性贡献”(autonomously cre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thout any creative contribution from a human 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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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截图)


释法说理


版权局、联邦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三级机构一致认定,该成果不构成美国版权法意义上的可版权作品。版权局以“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为由拒绝登记,地区法院支持该决定并明确裁定“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的基石要求”,上诉法院进一步确认“版权法要求所有适格作品必须由人类作为初始作者”,从而维持了拒绝登记的决定。


法院的核心推理建立在成文法解释、宪法目的与司法先例的三重基础之上:


(1)从《1976年版权法》文本体系看,整部法律预设“作者”为人类,这些条款在逻辑上均无法适用于机器。


(2)宪法知识产权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授予有限期限的专有权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该激励理论以人类创作者为对象,因为机器无需经济激励即可产出作品。


(3)司法判例一脉相承:第九巡回法院在Urantia案中明确“版权法不保护神创作品”,在Naruto案中认定猴子不能成为作者;第七巡回法院在Kelley案中认定“花园”因主要受自然力量支配而不受保护。


简评


本案是美国司法体系对纯AI生成作品可版权性作出的首例明确否定判决,在现有美国著作权法律框架下,完全由非人类智能系统自主生成的表达性成果,无论其美学价值或独创性程度如何,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判决同时明确,若技术发展至AI真正需要激励的程度,应由国会而非法院进行政策调整。本案未明确就Thaler博士预设的创作流程予以展开,而中国“午评”案的裁判思路则可以借鉴。


02《黎明曙光》(Zarya of the Dawn)案 [2]


案涉作品


本案涉及的作品是一部由Kristina Kashtanova创作的漫画书,共18页。Kashtanova于2022年9月15日提交申请并获得注册。后被发现其使用Midjourney创作,版权局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最终决定,认定创作具体流程为:用户向Midjourney输入文本提示词,系统每次会基于提示词生成4张不同的图像;用户可从中选择1张,通过调整提示词、参数或结合其他输入图像进行迭代优化,反复此过程直至获得满意结果。Kashtanova承认她为创作最终图像输入了“数百甚至数千个描述性提示词”,并经历了“数百次迭代”。此外,她使用Photoshop对个别图像进行了微小修改(如调整人物嘴唇形态),并使用Comic Life 3软件完成图像的裁剪、构图和页面排版。成果的文字内容完全由Kashtanova独立创作,未借助任何生成式AI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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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截图)


释法说理


版权局作出区分性认定,明确作品保护范围仅涵盖Kashtanova的人类创作贡献,即“由作者创作的文本”以及“对文本和人工智能生成艺术作品的选择、协调与安排”,排除“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成果”。版权局的核心法律依据与理由包括:


(1)Midjourney与Photoshop等辅助工具不同,摄影师和数字艺术家使用工具时进行“有意图的具体步骤”控制最终图像,而Midjourney用户不具备此种程度的控制。Midjourney用户不能预测特定提示词将产生何种具体视觉输出,提示词的功能更接近于“建议”而非“命令”,类似于客户向画家提供一般性创作方向,但画家仍是最终作品的作者。Midjourney并非人类,无法取得著作权。


(2)版权局明确指出,尽管Kashtanova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但Feist案已确立“勤勉努力”本身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基础。


简评


本案是美国版权主管机关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作出的里程碑式行政决定,同时也呈现出中美司法机构的认知差异:相同点在于,司法机构均关注人类作者是否真正“主导”了创造性表达的形成过程、对于输出内容具有相当的控制力;差异点在于,中国的司法机构倾向于肯定人类作者通过调整、迭代提示词、选择图片等线性修改方式、认定其对于成果具有控制力、成果属于作品,然而美国的司法机构则倾向于否认这一点。


03《空间歌剧院》(Theatre D'opera Spatial)案[3]


案涉作品


本案涉及的作品是一件二维视觉艺术作品。Jason Allen于2022年9月21日申请注册该作品。版权局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最终决定,认定该作品的创作过程分为三个主要阶段:首先,申请人通过Midjourney文生图系统,输入了624次修改和文本提示,经过数百次迭代后,从系统生成的四张候选图像中选择了一张作为基础图像(Midjourney Image);其次,Allen使用Photoshop软件对基础图像进行后期处理,包括删除瑕疵、修正视觉元素(如填补地板裂缝、移除背景中变形的塔楼结构、修复城市景观的疤痕及天空的瑕疵等),并运用内容识别填充、画笔工具、模糊和锐化等功能进行调整;最后,使用Gigapixel AI软件对图像进行分辨率放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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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


版权局认为,Allen使用Photoshop进行的“视觉编辑”被认为包含了足够的人类创作成分,原则上可以单独支持版权主张;而Gigapixel AI的放大过程因不产生新的原创元素,不构成可版权性贡献。此外,Allen必须将AI生成部分(即Midjourney基础图像)在申请中明确放弃后,才可能对人类创作部分予以注册保护。


版权局的核心法律依据与理由包括:


(1)“人类作者是版权的基石要求”,Midjourney生成图像的“传统创作元素”由机器而非人类决定和执行,无法满足人类创作要求。


(2)用户对AI生成过程缺乏创造性控制。根据Midjourney的技术特性,该系统仅将提示词作为“影响因素”进行“解释”并与训练数据比对,用户无法预测或控制最终输出结果。Allen输入624次提示并从数百张图像中选择的行为,恰恰证明其对生成结果缺乏直接创造性控制。


(3)版权局承认文本提示本身可能作为文学作品,但不等于用户对AI输出图像享有版权。


简评


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对Photoshop修改部分保留了开放性态度,暗示若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并明确放弃AI基础图像,其对瑕疵修复、元素增删等人工干预可能构成可保护的创作。然而,版权局依然否认人类创作者通过调整、迭代提示词、选择图片等线性修改方式可以取得著作权保护。此外,其关于提示词与生成图像法律分离的观点,与中国现行司法裁判口径相近,也为AI时代版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范式。


04《苏利耶》(Suryast)案 [4]


案涉作品


本案涉及的作品是一件二维视觉艺术作品。Ankit Sahni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注册该作品,版权局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最终决定,认定该作品的创作过程如下:申请人首先自行拍摄了一张原创照片作为“基础图像”,随后将梵高的经典画作《星夜》作为“风格图像”输入,并选定一个代表风格转换强度的数值参数,一并输入至名为“RAGHAV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inting App”的AI绘画应用程序中。该应用程序采用“神经风格迁移”技术,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基础图像的内容与风格图像的艺术风格进行解析与重组,最终生成一幅在内容上保留原照片构图、在视觉上呈现梵高风格的新图像。版权局特别强调,申请人并未对RAGHAV生成的最终输出图像进行任何后续修改或调整,其创作贡献仅限于前述三项输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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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截图)



释法说理


版权局认定《苏利耶》不属于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版权局的核心法律依据与理由包括:


(1)申请人仅提供了三项输入:基础图像、风格图像及风格强度数值,而RAGHAV独立负责“决定如何在基础图像和风格图像之间进行插值计算”。作品中呈现的具体元素——如日落、云朵、建筑轮廓、天空占画面上三分之二的比例等——均由AI算法自动生成。


(2)RAGHAV功能并非如滤镜般简单叠加,RAGHAV所采用的“神经风格迁移”技术使其能够“预测从未见过的绘画风格化效果”,这种预测功能取决于模型训练数据而非用户的具体指令。虽然申请人选择了风格强度数值,但该单一参数的选择的创造性火花“极度缺乏或微不足道”,不足以获得版权保护。


(3)申请人的原始照片虽可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但其不能在注册AI修改版本时将其原始照片的表达性元素与AI生成内容合并考量。


简评


本案系对前三案中法律原则的重申与适用,即人类创作者必须对作品的“表达性要素”实施“实质性、创造性的控制”,而非仅停留在输入源材料、选择参数或提供概念性构思的层面。简单依赖提示词或参数调整,难以满足版权法对人类智力贡献的质量要求。这一法理与我国现有司法裁判思路基本接近,而在认定“实质性、创造性的控制”的具体标准上则有所差异。


05《玫瑰之谜》(Rose Enigma)案 [5]

案涉作品


本案涉及的作品是一件二维视觉艺术作品。版权局于2024年6月24日决定注册,并确认申请人Kashtanova的创作过程包含以下行为:首先,Kashtanova使用纸笔手工绘制了一幅图画。这幅手绘图被用作输入素材提交至Stable Diffusion 1.5模型,并结合ControlNet Depth模型进行深度控制,同时输入了精确的文本提示词。此外,申请人还设定了具体的生成参数,包括CFG Scale数值为7、采样步数(Sampling Steps)为40、采样方法(Sampling Method)为Euler a,以及固定种子值(Seed)为56514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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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截图)



释法说理


版权局最终作出了“有限注册”的决定,在注册信息页中明确标注“注册仅限于在提交的样本中清晰可感知且可与被排除的非人类表达相分离的未改动的人类图画创作”,同时排除“任何非人类的表达”。


版权局的核心法律依据与理由包括:


(1)申请人输入的手绘图本身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人类创作,且该手绘图并非简单的概念或想法,而是具体的视觉表达;


(2)该手绘图在最终AI生成的图像中“清晰可感知”,其表达性要素被保留和体现在输出结果中,因此申请人至少对其中原始手绘创作部分享有版权;


(3)申请人明确放弃了“任何非人类的表达”,例如鼻子、嘴唇和花蕾的三维写实表现、背景的光影效果等由AI系统自主生成的内容;


(4)类比演绎作品的保护范围,在此类AI生成作品中,版权保护应限于人类贡献的部分,正如演绎作品仅保护新增的创作内容而不延及原作品一样。


简评


本案载于美国版权局《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版权局特别强调:当人类输入的是其自身享有版权的作品,且该作品在输出中可被识别时,人类作者至少对这部分内容拥有作者身份,其创作表达应受版权保护,且可能涵盖对人类创作与AI生成材料的选择、协调和编排,但绝不及于AI单独生成的元素。


06《一片美国奶酪》(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 [6]

案涉作品


本案涉及的作品是一件二维视觉艺术作品。本案暂无官方公开的决定书全文,仅有互联网公开的部分文件、视频与截图。根据版权局作品登记信息,确有名为《一片美国奶酪》的作品,于2025年1月30日决定注册,作品保护范围为“对由AI生成材料的选择、协调与编排”,排除“二维艺术作品、AI生成的图像组成部分”。故本案依然延续了此前案件的基本适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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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截图)


07 当前美国版权剧涉AI作品登记情况



基本原则


美国版权局于《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报告中明确阐述了关于AI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基本原则:


首先,法律仅授予“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法院和版权局一贯解释为要求人类创作者。AI作为辅助工具增强人类表达时,不影响版权保护。AI作为人类创造力“替代品”时,需要个案分析人类贡献是否构成作者身份,人类需要保留对表达元素的最终创造性控制。完全由AI自主生成的材料不受版权保护,代表案例为《天堂新径》案。这一点与我国现有裁判思路基本一致。


其次,版权局将继续适用Feist案确立的“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即使创造性“粗浅、卑微或显而易见”也足以满足门槛,然而单纯“汗水”“勤勉努力”不足以获得版权保护。同时,版权局认为“采纳即作者”的理论不成立,即从多个AI输出中选择满意结果不构成创作行为。这一点与我国现有裁判思路则有一定差异。


最后,版权局坚持“思想、表达二分法”,版权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方法、过程。而提示词被视为传达“不可保护的思想”的指令,其本身的可版权性与输出结果的可版权性无关。这一点与我国现有裁判思路基本一致。


例外情形


《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二部分:可版权性》列举的例外情形包括:


一是人类创作的表达性输入。当用户输入自身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手绘插图、照片),且该表达在AI输出中清晰可辨时,人类作者对其原创的部分享有版权。如在《玫瑰之谜》案中,申请人手绘的口罩轮廓、玫瑰位置等表达元素在最终AI生成图像中明确可见,版权局登记了该AIGC中人类创作的部分。反面案例即为《苏利耶》案。


二是对AI内容的创造性编排与修改。人类作者以创造性方式选择、协调或编排AI生成材料,使整体构成汇编作品。如《黎明曙光》案中,人类作者创作的文本与AI生成图像的选择、排版构成可保护的汇编。此外,人类作者对AI输出进行充分修改,新增内容满足原创性标准,则修改部分可以得到保护。如《空间歌剧院》案中,Allen使用Photoshop进行的“视觉编辑”被认为包含了足够的人类创作成分,原则上可以单独支持版权主张。


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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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美国司法体系在AI可版权性问题上已形成相对清晰的裁判规则谱系:



①对于完全由AI自主生成的表达性成果,司法机构持明确否定态度;


②对于人类通过提示词、参数调整等线性修改方式(即用户以选定的AIGC为基础进行修改,相当于“拼贴画”)参与创作的情形,倾向于否认其构成“实质性创造性控制”,但实际上有所松动;[12]


③而对于人类创作者提供版权作品作为输入或对AI生成内容进行具有可识别性的修改与编排等情形,则可在明确排除AI生成部分的前提下,就人类独创性贡献予以有限保护。


这一系列判例共同确立了“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的基石要求”这一核心原则,并强调应由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构进行政策调整以应对技术变革。此等司法立场既恪守了传统版权理论的规范内核,也为AI时代的版权实践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版权局决定: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a-recent-entrance-to-paradise.pdf;联邦地区法院判决:https://storage.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dcd.243956/gov.uscourts.dcd.243956.24.0_2.pdf;联邦上诉法院判决:https://www.copyright.gov/ai/docs/court-of-appeals-decision-affirming-refusal-of-registration.pdf 

[2]美国版权局决定:https://www.copyright.gov/docs/zarya-of-the-dawn.pdf

[3]美国版权局决定: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Theatre-Dopera-Spatial.pdf

[4]美国版权局决定: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SURYAST.pdf

[5]本案暂无官方公开的决定书全文,但本案法理在官方文件中予以阐释。美国版权局《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引述: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2-Copyrightability-Report.pdf;美国版权局作品注册信息页:https://api.publicrecords.copyright.gov/search_service_external/copyrights/pdf?copyright_number=VAu001528922;互联网公开版权局决定:https://drive.google.com/drive/u/0/folders/1MOZe5wLRJF3hR6I-x77GXeuTG-QAUv37

[6]本案暂无官方公开的决定书全文。美国版权局作品注册信息页:https://api.publicrecords.copyright.gov/search_service_external/copyrights/pdf?copyright_number=VAu001543942;互联网公开文档:https://44037860.fs1.hubspotusercontent-na1.net/hubfs/44037860/Invoke-First-Copyright-Image-AI-Generated-Material-Report.pdf;互联网公开视频:https://vimeo.com/1054656471?share=copy 

[7]美国版权局作品注册信息页:https://api.publicrecords.copyright.gov/search_service_external/copyrights/pdf?copyright_number=TXu002487988 

[8]美国版权局作品注册信息页:https://publicrecords.copyright.gov/detailed-record/siebel_VA002468995 

[9]美国版权局作品注册信息页:https://publicrecords.copyright.gov/detailed-record/siebel_PAu004279710 

[10]美国版权局作品注册信息页:https://publicrecords.copyright.gov/detailed-record/siebel_PAu004280596 

[11]美国版权局作品注册信息页:https://api.publicrecords.copyright.gov/search_service_external/copyrights/pdf?copyright_number=TX0009522161 

[12]蒋舸:《论用户主张AIGC版权的“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中外法学》2025年第3期,202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