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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PPT骗走1.1亿?影视短剧投资风控实务系列(中)|星瀚文娱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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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影视投资之前,必须看懂的风控要点——影视短剧投资风控实务系列(上)|星瀚文娱中,我们系统梳理了影视项目投资收益分配全流程中的常见陷阱与关键风控要点。然而影视投资的风险,最致命的不是项目亏了,而是项目不存在,或者项目存在但权属有命瑕疵。本文整理自胡至浩律师在星瀚文娱开放日上的专题分享,系统梳理了项目真实性核查与权属清晰度两大风控板块。本篇将逐层拆解这些风险点及其应对策略。


一、项目真实性

1、典型案例:徐某虚构影视项目,骗1.1亿判16年

胡律师分享了一个近期被央视曝光的典型案例。骗子徐某注册控制多家影视公司,以“投资热门电影可获高额票房分红”为幌子,虚构影视项目——无剧本、无团队、未备案。他伪造剧本、导演、演员阵容,对外宣称投资回报率极高,编造项目预估收益表、市场分析报告,承诺稳赚不赔。徐某雇佣中介团队,承诺给中介35%-55%的高额佣金,鼓励中介拉新。核心模式是“拉人头返利”——用新投资人的钱兑付老投资人,本质就是传销+资金盘。累计吸金超1.1亿元,最终骗局崩盘,徐某因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这种骗局之所以骗取金额数目巨大,核心原因就是投资人没有做最基本的核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作为投资方必须严格核验官方备案和底层内容。


2、官方备案核验:两道关卡不可跳过

官方备案分为两道。第一道是剧本备案院线电影必须向国家电影局提交剧本备案,取得拍摄备案回执。长剧集、短剧须向广电部门取得规划备案号。第二道是发行备案。院线电影须取得公映许可证,网剧须取得上线备案号。


院线电影核查国家电影局拍摄备案回执;长剧集、短剧核查广电规划备案号,确认备案主体与主投出品方完全一致,杜绝挂靠备案、借用资质立项。


3、底层内容核验:看剧本、看主创,不只是看PPT

很多投资人拿到项目介绍资料,看到预算编制、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制作周期时间表,就觉得项目靠谱了。但真正要做风控,要尽可能审阅完整定稿剧本主创团队禁止仅有故事大纲的虚假项目融资。


二、项目权属清晰度

影视项目是基于剧本/小说而改编、摄制而成的视听作品,因此原剧本的权属是否无瑕疵制片方是否有权基于剧本摄制,是影视项目最终可上映的前提。


1、基础权属

这里以经典案例《梅花烙》案入手,讲解权属清晰度的第一层含义:项目的基础权属。


2014年,琼瑶发现编剧于正的《宫锁连城》侵犯了其创作的剧本《梅花烙》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故起诉投资方及编剧。法院经过两审审理后认为,该电视剧侵害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判令各出品方停止侵权(停止播出)该电视剧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影视投资中需要审查完整的权利链条:原作著作权人→剧本改编授权→摄制权授权→完整成片版权,确认全链路无断点。


实际情况远比简单的链条更复杂。因为链条的每一环节都可能经历了不止一手转让或授权,可能有第三手、第四手、第五手,需要追根溯源。每一手的权利是否完整,可能涉及改编权、摄制权,以及成片后获得了哪些版权,都需要全面且无瑕疵地确认。


2、收益权权属

这里继续以广西“某某传媒”电影投资非法集资案为例,解读了更具迷惑性的一类骗局。


骗子确实注册了正规影视公司,还小比例投资了几部小成本电影,用“合法身份”掩人耳目,让人误以为是正规影视投资。他们在全国开设分公司,通过线下讲座、线上宣传,向公众募资,宣称“投资电影保底高分红”,承诺短时间内就能翻倍盈利。但实际上,投资人投资的份额实际上远远超过骗子实际享有的份额,而投资人的资金根本没有进入电影出品方账户,而是被骗子转入私人账户,用于挥霍和维持公司运营。最终,该骗局吸金超亿元,承诺的电影大多无法上映,投资人的钱全部打了水漂,相关涉案人员被依法判刑。


针对此类情况,在主控方→转让方→投资者这一链条中,每一环节都需要确认份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一,进行完整的收益权链条核查。核查收益权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对外进行过转让。


第二,禁止多重份额转让。确认转让方实际持有的份额是否与对外承诺的份额一致,是否存在一权多卖的情况,以此杜绝隐性风险。


结语

本篇围绕项目真实性核查与权属风控展开,解读了防范投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就项目真实性而言,投资方应当根据项目进程完成双重备案核验:其一,核查院线电影在国家电影局的拍摄备案回执,或长剧集、短剧在广电部门的规划备案号,确认备案主体与主投出品方一致,排除虚假立项的情形;其二,核查发行备案,即院线电影的公映许可证或网剧的上线备案号。此外,投资方应要求查阅完整定稿剧本及主创相关文件,而非仅凭项目介绍资料即作出投资决策。就权属清晰度而言,投资方须审查完整的权利链条——自原著著作权人至剧本改编授权、摄制权授权及成片版权,逐手追溯权利转让记录,确认每一环节的权利取得方式及授权范围均无瑕疵。


收益权权属方面,应核查转让方实际持有的收益份额是否与对外承诺转让的份额一致,排查是否存在一权多卖或超额转让情形,并在合同中设定禁止多重份额转让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须指出的是,合同约定无法绝对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投前尽职调查的深度与广度才是识别权属瑕疵、防范投资损失的根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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