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我国在著作权保护、网络视听治理、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重点领域持续完善制度供给,多部重要司法解释和新规相继出台与施行。
这些新规既回应了微短剧爆发式增长、数据要素流通、灵活就业与超龄劳动等新业态新问题,又对平台企业合规经营、中小微主体减负以及公民基本权益保护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
本文对近期施行及即将实施的部分新法新规进行整理,并对其核心亮点作简要介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实施时间:2026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在案件受理范围中增加"因申请诉前、诉中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二是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三是明确报纸、期刊数字化版本的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 四是在赔偿数额认定中增加"合理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情形,并将"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纳入酌定因素; 五是完善时间效力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具有直接影响,尤其是互联网转载合规、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等实务问题。
二、《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26年9月1日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是国内首部针对微短剧的专门规章。这意味着微短剧野蛮生长的“野生”时代宣告结束。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微短剧的定义和规范适用的范围; 二是分级管理和审查先行,避免短剧内容违规和加强传播的监管; 三是强调技术规范,细致对内容、台词和标题的审查,针对性地对AI内容明确标注义务; 四是明确主体,微短剧进行备案不仅是对责任主体的落实,也有利于相关权利主体进行诉求时有明确、清晰的责任主体; 五是平台责任,该办法对播出单位即平台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要求,也有利于加强平台自律管理; 六是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明确微短剧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引导。
三、《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
实施时间:2026年9月1日
2026年6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第14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2026年7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明确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概念;
二是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的简化措施,规定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取得个人同意、受理个人行使权利申请、删除个人信息等的简化措施,并明确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条件;
三是明确履行义务的简化措施,规定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等的简化措施,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认证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规定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利于在坚守个人信息安全底线的同时降低合规成本,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四、《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实施时间:2026年8月20日
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公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其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鼓励相关评估机构通过认证方式,证明具有开展评估服务的能力;
二是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促进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发展,培育评估机构;
三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作出风险判断,并对所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是评估机构不得转委托其他机构开展风险评估,且同一评估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得连续3次以上对同一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年度风险评估;
五是评估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重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网络数据处理者;
六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五、《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2026年7月1日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公布,共24条,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
三是保障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是保障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五是强化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