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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调查是破产清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在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本篇文章我们将介绍管理人在财产调查实务中采取的主要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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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是指对于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应权利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向接管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其实质是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特定物的物权请求权。破产取回权的设置是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操中需同时避免因行使不当出现权利人通过取回权突破统一受偿的情形,本文将重点对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进行讨论和介绍。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抵销制度的设置是破产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按债权清偿比例受偿的例外,旨在保证破产债权人在抵销范围内得到清偿。破产抵销权既关乎抵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因此,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如何行使抵销权有必要讨论和介绍。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以下均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使因相关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
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运营的基石,贯穿于其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旨在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全面核查债务人资产,出资是否完成、是否存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是核查的重点。若能有效追收未缴出资则可以充实破产企业(或称“债务人”)资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被裁定受理破产的企业,管理人如何妥善处置企业财产,不仅直接关乎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与公平受偿,还进一步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上文为大家介绍了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的财产范围(点击阅读),本文作为后续篇章重点聚焦非现金/存款型的债务人财产(或称“破产财产”)如何处置变现,关注管理人如何通过公平、公正、高效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变现,以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精确界定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不仅关乎债务人财产的有效追收,更是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保护与公平受偿的关键所在。接下来,本专栏将通过上下两篇内容,为大家解析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构成及其处置变现方法。本文作为上篇重点聚焦于辨析哪些财产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可以参与到后续的债权人分配环节,协助大家更全面地理解债务人财产范围。
上文介绍了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诉讼案件的处理方式(点击阅读),本文将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以破产受理日及宣告破产日为时间节点,法院在不同阶段将对执行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常常会涉及诉讼纠纷,有的案件已经审结进入执行阶段,有的案件还在审理中,那么,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诉讼案件如何处理,对债务人、债权人会产生什么影响,本文将做一个简要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