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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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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用于全面接管债务人和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必需的费用,即破产程序本身需要耗费的成本。
在债权人会议中,参与者除债权人之外,是否还包括其他主体?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及流程又是如何?
最全的破产&强清指南
上期文章讨论了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常常存在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点击阅读:《破产企业存在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如何救济?》),在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中,鉴于关联企业的相互合作关系,可能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非正当关联行为,使得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性与经营的非独立性之间产生了冲突,也使得破产企业自身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受损。另外,公司资本充实是公司运营的基础,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运营管理,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将直接影响到债权的清偿。囿于破产企业关联关系、股东出资的舞弊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探讨破产企业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舞弊行为如何救济的问题。
破产清算阶段,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债权人如拟追回该企业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的,需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流程详见文章《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逾期申报有何影响?》 ),由管理人对债权予以登记审查(管理人审核流程及标准详见文章《管理人如何审核和认定债权?》),管理人审查后由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经确认的债权才能参与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本文重点关注,在上述审核阶段,如债权人对债权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提出异议?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需经管理人审核,并经法院裁定后方可认定该债权真实有效。根据管理人的实务经验、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制定的《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2016)》有关规定,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为原则。前者的审查内容包括债权申报方式、申报是否逾期、是否提交证实申报主体资格的证据、债权类别、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等;后者的审查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时效性。原则上,先进行形式审查,再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