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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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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实控人为逃避债务,常常会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在危机时刻对个别债权人予以清偿,又或者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等清偿行为,这些清偿行为往往会减损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因此,针对破产企业存在的各种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有必要加以分析,提出救济思路与途径,便于追回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可以进行优先清偿。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财产、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查、处理财产分配事宜等,债权人主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其他可选择的民事救济途径相对较少,并且几乎都以管理人不予处理作为前置程序。破产企业如果存在恶意虚增债务或滥用优先债权的舞弊行为,债权人该如何救济?本文将针对该类舞弊行为可以行使的民事救济手段做出分享。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获得清偿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为破产债权。其中,以下类型的债权一般无需申报:①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②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上述职工债权一般由管理人统一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但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管理人告知相关债权情况,以便管理人核查。
破产债权是指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先由债权人申报,经管理人审查、法院确认且债权人无异议后,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而完成清偿。破产债权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须是金钱或可通过金钱进行估价的债权;第二,须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被法院宣告破产后,由债权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第三,须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成立,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第四,须是通过破产程序,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请求权。在整个破产流程中,破产债权要待破产费用、共益费用清偿完成后方能参与受偿。
债务人财产调查是破产清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在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本篇文章我们将介绍管理人在财产调查实务中采取的主要调查方式。
破产取回权,是指对于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应权利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向接管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其实质是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特定物的物权请求权。破产取回权的设置是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操中需同时避免因行使不当出现权利人通过取回权突破统一受偿的情形,本文将重点对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进行讨论和介绍。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抵销制度的设置是破产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按债权清偿比例受偿的例外,旨在保证破产债权人在抵销范围内得到清偿。破产抵销权既关乎抵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因此,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如何行使抵销权有必要讨论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