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6年1月1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下称“46号令”)正式生效,试行七年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37号令)同步废止。新规由试行文件升格为正式部门规章,条文修订并非简单文字删减,而是重构央企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底层规则体系。
对国有控股投资主体而言,46号令构建不良后果追责、或有损失前置认定、穿透式责任认定、终身问责四维约束体系,传统依托流程合规搭建的风险缓冲机制、以SPV特殊目的载体设立的法人隔离架构,均面临法定穿透追责的合规与法律风险拷问,国有资本运营、股权投资、层级架构管理等业务全链条合规标准全面收紧。
一、46号令下责任追究规则的四项法定根本性变革
46号令将违规经营投资追责适用情形,自37号令11大类72项扩充至13大类98项,覆盖集团管控、全面风险管理、物资购销、金融业务、科创投资、资金管控、产权流转、股权投资等国有资本运营全流程。相较于条款数量扩容,追责逻辑的发生了四个根本性变化。
1、增设“不良后果”独立追责法定事由,突破“无亏损无责任”旧裁判逻辑
过往国资追责实务中,司法、监管层面普遍以实际账面资产损失作为追责核心要件,项目未产生亏损即可作为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抗辩理由。46号令直接将不良后果与资产损失并列,确立为独立追责法定依据,无需以实际资金亏损为前置条件。
法定“不良后果”包含商业商誉贬损、经营资质撤销/受限、战略投资机会永久灭失、引发群体性维稳风险等情形,并划分一般、较大、重大三级认定标准。项目即便账面未形成亏损,但若触发监管立案调查、核心合作主体解约、行政处罚、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监管机关、国资管理部门可直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扩大损失认定范围,将“或有损失”纳入追责计量基数,追责节点全面前移
新规突破仅对已实际发生损失追责的传统规则,明确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评估意见,预判相关风险在可预见期限内必然发生、损失金额可客观计量的,直接认定为或有损失,并计入企业整体资产损失总额核算追责。责任启动节点由前置至,风险预警滞后、未及时处置即构成履职过错。
3、确立穿透式证据认定规则与终身问责制度,离任、离职不得豁免既往决策责任
资产损失认定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财务账簿、内部审批文件、司法裁判文书、外部专项审计报告、第三方独立鉴证文件等外部证据均可作为责任认定核心依据,不受法人层级、内部流程限制。
同时,,经营管理人员退休、调离、离职等身份变动,不免除其履职期间参与投资、架构设立、经营决策产生的法定责任,监管机关可无限追溯任职期间违规行为。
4、否定集体决策绝对免责效力,书面异议记录是有效免责凭证
原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集体表决无反对意见即可免责”裁判路径被直接废止。监管调查将穿透核查完整决策流程,区分各参会人员实际履职、表态、风险提示行为,仅随大流表决、未留存书面反对意见的管理人员,需共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仅在决策会议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形成可留存、可核查书面记录的主体,方可纳入免责考量范围。
二、穿透追责规则下国企SPV架构四大合规风险
SPV公司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虽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法理上享有法人财产独立、责任隔离基础,但46号令创设穿透式监管、穿透追责规则,实质刺破SPV法人面纱,以实际控制主体、最终决策主体作为责任承担对象,当前国企设立、运营多层SPV架构主要存在以下四项合规风险:
1、多层嵌套架构规避监管被明确列为独立追责情形
46号令在集团管控追责条款中,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文规定:违规设立多层嵌套SPV架构、通过层级下沉将高风险业务置于底层壳公司,意图利用法人层级隔离切割监管与追责链条的,构成独立违规情形。
2、“控股不控权”直接构成履职过错,无法作为免责抗辩事由
大量国有集团对旗下SPV仅履行出资持股义务,未派驻实质经营、风控、财务管理人员,未搭建常态化信息报送机制、未落实持续性风险监控。当SPV发生经营、资金、诉讼风险后,集团以提出抗辩,在46号令规则下不具备法律支撑。控股不实施实质性管控本身属于法定追责情形,不能作为责任豁免理由。
3、SPV开展融资性、虚假贸易追责层级上移至集团总部
46号令将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循环虚假贸易条款,自购销管理章节调整至集团管控章节,大幅提升管控主体责任层级。SPV因主体架构特性,常被用作开展无真实货物流转、以融资为目的的贸易载体,一旦查实相关违规业务,追责链条直接穿透至集团管控、审批人员,并非仅处罚SPV层面负责人。
4、或有损失认定规则放大SPV突发性风险,风险信号引发即时追责义务
SPV业务具备项目集中、风险爆发突发性强的特征,主要承载专项融资、风险隔离类业业务。若SPV出现担保代偿风险抬升、大额涉诉、现金流断裂、资产负债率突破安全阈值等风险信号,集团管理人员负有法定预警、书面上报义务;未及时履行风险处置、报告程序的,即便损失尚未实际形成,仅依据或有损失评估结论即可启动追责。
三、合规应对:从【程序性管理】迈向【实质性履职】
基于46号令法定追责规则,国企需彻底摒弃仅完善纸面流程的形式化管理模式,建立实质性、可留痕、可穿透的资本管控体系,具体合规操作路径分为以下六项:
1、梳理SPV代管法律文件,清晰划分权责边界并落实备案审批
全面修订SPV托管、代管协议,以书面条款区分程序性监管与商业经营权责,增设分层责任豁免约定:仅对程序性履职瑕疵承担对应过错责任,不就SPV自主商业决策、市场化经营损失承担连带追责责任。全部代管协议、管控方案需按国资监管权限,报送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留存完整审批回执作为合规证据。
2、搭建全流程书面留痕履职证据体系,固化完整证据链
针对SPV全部管控行为,统一采取书面制式文件留存:内部制度下发回执、重大事项备案材料、风险问题整改通知书、月度/季度经营信息报送记录、风险预警报告等全部留档。针对风险事件建立标准化时间线台账,完整留存风险发现、研判、上报、处置全流程证据,作为后续尽职免责核心凭证。
3、全面清理存量SPV嵌套架构,建立常态化穿透管控机制
(1),逐项论证架构设立必要性,对无实际经营功能、仅用于层级嵌套隔离风险的壳公司依法办理注销;功能重合、业务同质化SPV实施整合压缩层级,杜绝无意义多层嵌套。
:派驻财务、风控关键岗位人员,强制建立月度经营、风险数据报送制度,重大投融资、担保、诉讼事项设置集团前置审批流程,杜绝“只持股、不管理”。
4、设置量化风险预警指标,建立24小时重大风险书面上报机制
结合SPV业务属性制定量化风控阈值,包含担保代偿率、资产负债率、单一客户业务集中度、涉诉金额上限等预警指标,指标触及阈值立即启动专项风险评估与书面上报程序。在内部风控制度中明确法定应急处置流程:发生重大资产风险、重大诉讼、大额或有负债事项,相关管理人员须24小时内形成书面风险报告逐级报送;针对或有损失识别、专项评估,常态化引入第三方会计师、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留存评估报告备查。
5、细化尽职合规免责适用清单,厘清免责法定适用边界
46号令首次以部门规章确立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制度,免责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经营投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谋取非法私利,且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不良后果。
建议在SPV管控方案、内部权责制度中增设尽职免责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何种履职行为可纳入免责考量、何种行为直接排除免责适用,为管理人员合规履职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6、建立年度动态合规审查制度,同步适配监管规则更新
,合规管控属于持续性义务,而非阶段性整改工作。企业应每年委托内部法务或外部律师,对SPV代管协议、层级架构、风控体系、审批流程开展专项合规审查,结合国资委后续配套细则、监管处罚案例动态修订内部制度,确保管控模式持续符合穿透追责法定要求。
结语:
46号令落地标志国有资产监管正式迈入穿透式、全周期、终身化追责新阶段,“管资本”的出资身份、形式化流程管理、SPV独立法人外壳,均不能成为规避法定经营责任的抗辩依据。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十五个字,是46号令写下的制度底线。在不良后果独立追责、或有损失前置认定、穿透核查、终身问责多重约束下,国有企业需将合规管控嵌入SPV设立、运营、处置全生命周期,以实质性管控替代形式化流程,以完整书面履职痕迹固化免责证据,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构建完整、可抗辩、符合46号令法定要求的法律合规防线。
作者介绍
赵婕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公司商事/投融资并购